福建省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實施細則 | ||||
發布日期:2019-3-9 21:24:13 瀏覽次數: 作者:福建省衛生廳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弘揚高尚醫德,樹立“以患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改善服務態度,提高醫療服務的質量與水平,構建和諧醫患關系,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依據原衛生部《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衛辦發〔2012〕4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的所有從業人員,包括: (一)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 (二)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 (三)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 (四)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 (五)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決策、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等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辦公室、醫務、護理、人事、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審計、物資、設備、總務、保衛、膳食、醫保、基本建設、后勤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包括保潔員、護理員、太平間管理員等工勤人員。 第三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細則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 第二章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范 第四條 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樹立大醫精誠理念,弘揚和踐行醫療衛生職業精神和人道主義精神,以患者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 第五條 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上班時不擅自離崗、串崗,不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六條 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醫療保險等區別而歧視患者。 第七條 優質服務,醫患和諧。服務熱情周到,語言文明,舉止端莊,作風細致嚴謹,無“生、冷、硬、頂、推、拖”現象。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落實“首問責任制”,加強與患者及其家屬的交流與溝通,關心、體貼患者,做到熱心、耐心、愛心、細心,工作期間不準電話聊天或閑談說笑,自覺維護行業形象。 第八條 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積極參加在職培訓和單位組織的各項學習,刻苦鉆研業務技術,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提高專業技術水平,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第九條 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增強責任意識,防范醫療差錯、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 第十條 顧全大局,服從指揮。遇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等,積極服從上級或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服從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保障等任務。 第十一條 樂于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把健康教育融入醫療服務全過程,積極參與并帶頭做好控煙活動。 第十二條 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利用執業和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醫用耗材、試劑、辦公用品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及基建修繕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和會員卡,對一時無法拒收的財物,應在24小時以內報告單位有關部門,48小時內退還或上交單位有關部門,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健身活動以及與業務有關的宴請;不以介紹患者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和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為由,從中牟取不正當利益;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險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不得違法進行非醫學需要的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嚴格執行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不多收、亂收和私自收取費用。 第三章 醫師行為規范 第十三條 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以提高臨床效果、效率和減少經濟費用為目標,不斷優化診療方案。 第十四條 規范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用藥指南,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根據病情需要進行相應的適宜檢查,不濫檢查,落實醫療機構間檢查結果互認有關規定。嚴格執行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和居民醫療保險、新農合)政策,使用適宜藥物,不開大處方,嚴格控制醫療保險目錄外藥物的使用,保障用藥安全。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并充分保障患者本人及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不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不過度醫療,做到合理治療、合理檢查、合理用藥。 第十五條 學習掌握人文醫學知識,詳細了解患者病情和病史,尊重和關心患者,對患者實行人文關懷,真誠、耐心地與患者及其家屬溝通。 第十六條 認真執行醫療文書書寫與管理制度。規范病歷書寫,做到字跡清楚易認。病歷要實事求是記錄患者診療及病情變化的情況,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不偽造或違規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依法履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傳染病疫情、藥品不良反應、食源性疾病、群死群傷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報告職責。 第十八條 認真履行醫師職責,積極救治,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增強責任安全意識,努力防范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九條 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和單位內部規定的醫師執業等級權限,不違規臨床應用新的醫療技術。 第二十條 嚴格遵守藥物和醫療技術臨床試驗有關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遵守醫學倫理道德規范。 第四章 護士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堅持“以患者為中心”的護理服務理念,關心愛護患者,一視同仁,注重人文關懷與護患溝通,尊重和保護患者的隱私,維護患者的健康權益。 第二十二條 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正確執行臨床護理實踐和護理技術規范,全面履行醫學照顧、病情觀察、協助診療、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復指導等護理職責,為患者提供安全優質的護理服務。 第二十三條 工作嚴謹、慎獨。對執業行為負責,對技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增強綜合素質,按規定巡視患者,密切觀察病情,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颊呱?,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 第二十四條 嚴格執行醫囑,加強醫護合作,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臨床診療技術規范、醫學常規,應及時與醫師溝通或按規定報告。 第二十五條 按照護理文件書寫制度及時準確、完整規范書寫護理病歷,不偽造、隱匿或違規涂改、銷毀病歷。 第五章 藥學技術人員行為規范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服務和指導臨床醫師和患者科學、合理用藥,保障用藥安全、有效。 第二十七條 認真履行處方調劑職責,堅持查對制度,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不對處方所列藥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二十八條 嚴格履行處方合法性和用藥適宜性審核職責。對用藥不適宜的處方,及時告知處方醫師確認或者重新開具;對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的,可拒絕調劑,按照相關規定做好審核記錄并及時上報,同時做好對患者的解釋工作。 第二十九條 協同醫師做好藥物使用遴選和患者用藥適應癥、使用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和使用方法的解釋說明,詳盡解答用藥咨詢。 第三十條 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自覺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藥品采購、驗收、保管、供應、加工、配制等各項制度規定,不私自銷售、使用非正常途徑采購的藥品,不違法違規為商業目的統方。 第六章 醫技人員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 全心全意為患者服務,實施人文關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指導和幫助患者配合檢查,注意核對患者信息及檢查項目,對患者及家屬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三十三條 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配合臨床醫師的診療,真正做到為臨床服務。正確運用醫學術語,及時、準確出具檢查、檢驗報告,提高準確率,降低漏診和誤診率,不謊報數據,不偽造報告,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檢查項目,發現患者的檢查項目不符合醫學常規的,應及時與臨床醫師進行溝通。認真執行危急值報告制度,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或出現過敏反應,應及時通知相關科室醫師,緊急情況下應立即實施救護,維護患者安全。 第三十四條 嚴格遵守操作規范,愛護儀器設備,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嚴格管理傳染性、放射性及有毒有害物質。嚴格執行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合理采集、運輸、使用、保護和處置標本,不違規買賣標本,不得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三十五條 為患者查詢檢查結果提供方便,耐心解釋檢查結果。 第七章 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第三十六條 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加強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與時俱進,創新進取,努力提升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七條 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推進院務公開和黨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尊重員工民主權利。 第三十八條 熱愛本職工作,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切實服務臨床一線,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運營。 第三十九條 刻苦學習,鉆研技術,熟練掌握本職業務技能,認真執行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落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措施,維護醫療機構的安全穩定。 第四十條 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擔管理責任,不斷改進工作作風,提升管理、服務效能。 第四十一條 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各項內控制度,加強財物管理,合理調配資源,遵守國家采購政策,不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藥品、醫用耗材、醫療器械采購和基本建設、修繕等工作。 第四十二條 嚴格自律,自覺遵守《廉政準則》,發揮表率作用,堅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 第四十三條 醫務、護理管理人員應加強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管理機制。 第四十四條 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人事調配、評審、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尊重人才,鼓勵公平競爭和學術創新,建立科學、完善的人員考核、激勵、懲戒制度,不從事或包庇學術造假等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十五條 醫療設備(試劑、耗材)、后勤物資管理的采購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財務、物資、采購等管理制度,嚴格按照醫療設備與后勤物資的招投標程序執行,認真做好設備和后勤物資的計劃、采購、保管、報廢等工作,廉潔奉公,堅決抵制商業賄賂,自覺接受各種監督。 第四十六條 臨床教學帶教人員應嚴格執行臨床實踐教學相關管理規定,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指導實習生、試用期醫學畢業生及進修人員等嚴格遵守服務范圍,不越權越級行醫,保證患者醫療安全和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科研人員開展科研活動應遵循科研倫理準則,嚴格遵守科研經費管理、知識產權保護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等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確??蒲谢顒雍戏?、有序開展。 第四十八條 醫保工作人員應熟悉掌握醫療保險政策,認真執行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細心協助患者辦理醫保登記、審批、報銷手續。對不屬于政策報銷范圍內的診療費用,應耐心進行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醫院財務和會計制度、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規定,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不做假賬。 第五十條 價格管理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服務、藥品、醫用耗材等價格管理的規定與標準,認真實行價格公示制、患者醫藥費用查詢制、患者醫藥費用清單制和審查制度等相關價格管理制度,自覺接受患者和社會監督。嚴禁自定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比照項目收費和重復收費行為。 第五十一條 出納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醫院貨幣資金內部控制規范和銀行結算規定;及時、準確辦理收付款業務,收支款項做到日清月結,嚴禁白條抵庫、坐支、挪用現金;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管理和收入、支出、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五十二條 統計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統計方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統計報表制度,不得虛報、瞞報、漏報統計數據。 第五十三條 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計算機方面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加強醫療機構信息系統藥品、高值耗材統計功能管理,不得泄露、買賣醫學信息,不為商業目的而統方,堅決抵制商業賄賂。 第五十四條 基建、修繕管理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工程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業主單位的監管職責,嚴格執行各項管理制度,及時發現基建、修繕工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向單位領導報告,堅決抵制商業賄賂,自覺接受監督。 第五十五條 總務后勤人員應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理規定,不隨意丟棄、傾倒、堆放、使用、買賣醫療廢物。保持醫療機構環境衛生,為患者提供安全整潔、舒適便捷、秩序良好的就醫環境。 第五十六條 投訴受理處理人員應依法、及時受理、轉辦,并將辦理情況反饋投訴人,做好投訴人的疏導教育工作。 第八章 其他人員行為規范 第五十七條 導醫工作人員要熟悉科室的設置和就醫流程,準確告知患者或其家屬就醫步驟,主動為危急重癥患者就醫提供快捷服務,不得誘導患者外出就醫。 第五十八條 收費工作人員要做到業務嫻熟、態度和藹,收費、結算做到準確、快速。收入款項做到日清月結,嚴禁挪用、截留款項。 第五十九條 掛號工作人員不得倒賣號源。 第六十條 太平間工作人員要遵守太平間的管理規定和收費標準,不得利用管理之便謀取私利。 第六十一條 護理員要遵守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范,語言文明,注重人文關懷,加強和患者溝通,尊重和保護患者的隱私。 第九章 實施與監督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領導班子負責本細則的貫徹實施。主要負責人要以身作則,模范遵守本細則,同時抓好本單位的貫徹實施。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相關職能部門協助領導班子抓好本細則的落實,紀檢監察糾風部門負責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實施和執行本細則的情況,應列入醫療機構校驗管理和醫務人員年度考核、醫德考評和醫師定期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醫療機構評審評價、醫務人員職稱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五條 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本細則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等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十六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貫徹執行本細則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七條 醫療衛生有關行業組織應結合自身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本細則的貫徹實施,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細則同時適用于經注冊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鄉村醫生。 第六十九條 醫療機構內的臨時聘用人員、實習人員、進修人員、規范化培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尚未進行執業注冊的人員、勞務派遣人員和外包服務人員等,根據其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的工作性質和職業類別,參照相應人員分類執行本細則。 第七十條 本細則由福建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七十一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