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與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教育銜接實施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日期:2019-3-9 22:19:11 瀏覽次數: 作者:福建省衛生廳 福建省教育廳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關于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衛科教發〔2013〕56號)、《關于醫教協同深化臨床醫學人才培養改革的意見》(教研〔2014〕2號)、《關于印發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的通知》(學位〔2015〕9號)、《關于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臨床醫學、口腔醫學和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的試行辦法》(學位〔2015〕10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衛生廳等五部門關于福建省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閩政辦〔2010〕204號),為做好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與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有效銜接,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中的“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包括臨床醫學、中醫、口腔醫學碩士專業學位,中西醫結合及民族醫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培養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在閩高校2015年起招收的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以下簡稱“碩士研究生”)、2010年起參加我省臨床、口腔類別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和2015年起參加我省中醫類別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培訓對象(以下簡稱“培訓對象”)。 第四條碩士研究生招生對象為取得臨床、中醫、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或符合臨床、中醫、口腔類別執業醫師報考資格規定的應(往)屆醫學本科畢業生,且執業類別與研究生所讀專業對應的執業類別必須一致。已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人員原則上不得報考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跨培訓專業除外)。 第五條培訓對象在規范化培訓期間的人事管理、工資待遇和檔案管理等按照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相關規定執行。碩士研究生具有研究生學籍,接受學位授予單位、培訓基地醫院管理,由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主管部門統籌負責,執行國家研究生教育有關規定,國家助學金由學位授予單位按相關管理規定發放,培訓基地醫院可根據培訓考核情況向其發放適當生活補貼。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福建省衛生計生委和教育廳共同成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與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教育銜接領導小組,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面實施;福建省衛生計生委、教育廳相關業務部門及有關學位授予單位和培訓基地醫院的管理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具體實施此項工作。各相關學位授予單位每年向省教育廳報送研究生招生計劃和招生名單時須同時抄送省衛生計生委。 第七條具有醫學專業碩士學位授予權的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福建省的有關要求,制訂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銜接的招生錄取、學位授予等方面具體規定,制訂符合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標準要求的研究生培養方案、符合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公共課程要求的課程設置目錄和課程大綱,發揮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作用,配備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導師,加強對培訓基地醫院指導,在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導師評審中給予培訓基地醫院適當傾斜,與培訓基地醫院共同開展碩士研究生培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授予工作,保證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與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的有效銜接。碩士研究生的指導教師包括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和臨床能力訓練指導醫師,分別負責學位論文指導和臨床帶教工作。培訓基地各輪轉科室需成立指導小組,負責指導碩士研究生的臨床能力訓練。 第三章 學位培養 第八條碩士研究生學習年限為3年,在規定時間內未達到培養要求者可以延期培養,最長修讀年限和申請學位年限由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自行規定,延期培養期間,不享受國家助學金和生活補貼。碩士研究生培訓期間請假應同時向培訓基地醫院和學位授予高校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按學位授予高校學籍管理規定執行,但所缺培訓輪轉時間須相應補足。 第九條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培養采用理論學習、臨床輪轉與導師指導相結合的方式,以臨床輪轉為主。培養過程按照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準進行,同時重視學位課程學習、以及臨床研究能力和教學能力的全面培養。中醫碩士生培養還要注重傳承中醫經典。 第十條理論學習(學位課程)實行學分制,包括公共必修課(政治3學分、英語2學分)、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及其它課程。 臨床醫學、口腔專業學位課程總學分不少于16學分,專業基礎課、專業課和選修課內容應涵蓋人文素養、臨床科研方法、公共衛生、法律法規等類別課程,即臨床流行病學與循證醫學、危重急癥搶救流程解析及規范、臨床思維與人際溝通、預防醫學與公共衛生、重點傳染病防治知識、醫學法律法規、醫學文獻檢索、醫學統計學等。其中臨床流行病學與循證醫學、危重急癥搶救流程解析及規范、臨床思維與人際溝通、重點傳染病防治知識、醫學法律法規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公共科目相結合,在省衛生計生委指導監督下,全省統一組織實施并考核,成績抄送各相關高校;其余課程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授課并考試。 中醫專業學位課程總學分不少于20學分,課程內容按《中醫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執行。其中醫學倫理、衛生法規、循證醫學、傳染病防治、流行病學、職業病防治、食源性疾病防治、臨床思維與溝通技巧、傳統文化與中醫經典導讀、精神衛生與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公共科目相結合,在省衛生計生委指導監督下,全省統一組織實施并考核,成績抄送各相關高校;其余課程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授課并考試。 第十一條臨床能力訓練在省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認定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基地按照《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內容與標準(試行)》、《中醫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標準(試行)》進行。培訓對象輪轉時間一般為36個月,碩士研究生輪轉時間不少于33個月。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者,學位授予單位可認定其臨床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二條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應掌握文獻檢索、資料收集、病例觀察、醫學統計、循證醫學等科學研究方法,并具備一定的臨床研究能力和臨床教學能力。 第十三條碩士研究生在學期間應在導師指導下完成學位論文。學位論文要求分別按相應專業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執行。 第十四條入學前正在福建省參加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碩士研究生,學位授予單位承認其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期間同類理論課程學習成績,同類理論課程準予免修。 第十五條培訓對象在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期間或完成培訓之后,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申請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學位類別應與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招收專業相對應,申請專業應為所培訓專業及其二級學科,最長修讀年限和申請學位年限由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要求自行規定。學位授予高校承認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期間同類理論課程和臨床能力訓練學習成績,同類課程準予免修。培訓對象應在所培訓專業的二級學科選擇擬申請導師,經學位授予單位和導師同意后,參照碩士研究生培養要求,在導師指導下完成臨床科研能力訓練和學位論文。 第四章 學位申請與授予 第十六條申請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的研究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保瓿蓪W位授予單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 ?。玻〉谩秷虡I醫師資格證書》; ?。常瓿勺≡横t師規范化培訓并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 ?。矗瓿纱T士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者,可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經審核通過,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碩士研究生學歷證書和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申請醫學碩士專業學位的培訓對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保〉门R床、中醫、口腔類別執業醫師資格或符合臨床、中醫、口腔類別執業醫師報考資格規定的應(往)屆醫學本科畢業生并獲得醫學學士學位; ?。玻瓿蓪W位授予單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 ?。常〉谩秷虡I醫師資格證書》; ?。矗瓿勺≡横t師規范化培訓并取得《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證書》; ?。担ㄟ^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和相應專業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并獲得合格證書; ?。叮瓿纱T士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者,可向學位授予單位提出學位申請,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臨床醫學、口腔醫學或中醫碩士專業學位,頒發碩士專業學位證書。 第十八條培訓對象申請碩士專業學位,應按照國家非學歷教育的收費政策,向學位授予高校繳交學費,學費標準由學位授權單位在其他在職人員申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臨床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學費標準上按學位課程的教學運行成本給予適當減少。碩士研究生繳費按國家學歷教育研究生的收費政策執行。 第五章 碩士研究生分流機制 第十九條學位授予單位應按照研究生學籍管理有關規定和相應專業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制訂分流規定及相關政策,對不適宜繼續按照醫學碩士專業學位培養的研究生進行合理分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由福建省衛生計生委、教育廳共同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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